清償借款111年度司執字第9984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99845號
債 權 人 許淳婷 住○○市○○區○○路000號0樓
債 務 人 費國華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自明。
二、查,債權人持本院111年度雄小字第1239號民事判決為執行
名義,聲請查詢債務之勞保投保、郵局開戶資料及對於債務
人所持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之持分土地為強制執
行,然相對人設籍於臺中市○○區而不動產坐落於高雄市○○區
等情,有聲請人之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債務人財產所得查
詢清單及本院依職權調查之債務人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
證,故本件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分別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臺
灣雲林地方法院轄區,揆之上開說明,應由上開法院管轄。
聲請人誤向無管轄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法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111年度司執字第99845號
債 權 人 許淳婷 住○○市○○區○○路000號0樓
債 務 人 費國華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自明。
二、查,債權人持本院111年度雄小字第1239號民事判決為執行
名義,聲請查詢債務之勞保投保、郵局開戶資料及對於債務
人所持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之持分土地為強制執
行,然相對人設籍於臺中市○○區而不動產坐落於高雄市○○區
等情,有聲請人之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債務人財產所得查
詢清單及本院依職權調查之債務人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
證,故本件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分別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臺
灣雲林地方法院轄區,揆之上開說明,應由上開法院管轄。
聲請人誤向無管轄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法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