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112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1122號
聲 請 人 蔡馥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宥瑜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貳仟元。
二、本票原本。
三、釋明同時收取利息及遲延利息之依據。
四、具狀撤回關於違約金之請求(依票據法第123條、第124條準
用第97條之規定,本票裁定得追索之金額僅含票據金額及利
息,不含違約金)。
五、相對人賴宥瑜(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