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111年度司聲字第26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李玲玲
相 對 人 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麒宇
相 對 人 蔡清良
黃素招
蔡佳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蔡清良、黃素招應連帶給付聲請
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捌佰捌拾捌元,及自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相對人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蔡清良、黃素招、蔡佳穎應連帶
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拾貳萬參仟伍佰壹拾貳
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以110年度重
訴字第139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樺棋營造
股份有限公司、蔡清良、黃素招連帶負擔百分之47,餘由相
對人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蔡清良、黃素招、蔡佳穎連帶
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本件所支出之訴訟費用
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10,400元,是相對人樺棋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蔡清良、黃素招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
訟費用額確定為286,888元【計算式:610,400×47%=286,888
】;相對人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蔡清良、黃素招、蔡
佳穎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23,512 元【計
算式:610,400×53%=323,512】,並均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111年度司聲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李玲玲
相 對 人 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麒宇
相 對 人 蔡清良
黃素招
蔡佳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蔡清良、黃素招應連帶給付聲請
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捌佰捌拾捌元,及自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相對人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蔡清良、黃素招、蔡佳穎應連帶
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拾貳萬參仟伍佰壹拾貳
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以110年度重
訴字第139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樺棋營造
股份有限公司、蔡清良、黃素招連帶負擔百分之47,餘由相
對人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蔡清良、黃素招、蔡佳穎連帶
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本件所支出之訴訟費用
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10,400元,是相對人樺棋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蔡清良、黃素招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
訟費用額確定為286,888元【計算式:610,400×47%=286,888
】;相對人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蔡清良、黃素招、蔡
佳穎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23,512 元【計
算式:610,400×53%=323,512】,並均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