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1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簡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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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於民國111年7月21日向本院聲請
更生,雖提出聲請狀,然未繳納聲請費用,且未提出財產及
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等相關必要之證據資料,而於
同年月22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聲
請費新臺幣1,000元,並以函通知聲請人補正資料,業於同
年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卷第10頁),惟聲請
人未依限繳納前揭費用及提出資料,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同
年10月13日上午9時40分到院陳述意見,聲請人亦未遵期到
場,有本院調查筆錄附卷可憑(卷第17頁)。是本件聲請更
生不合程式,經本院命補正而未補正,依上開說明,自應駁
回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福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