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補字第122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2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南區分署即謝依帆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39,331元,應繳裁判
費21,1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20,696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