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補字第122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25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沈美佑
原告與被告杜冠麟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26,785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7,0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