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111年度補字第99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95號
原 告 高許素貞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嘉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111年度補字第995號
原 告 高許素貞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嘉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