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訴字第80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07號
上 訴 人 陳秋文
法定代理人 蔡惠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30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
0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民國111
年10月17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狀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
章,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提起上訴,應以
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
更之聲明。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441條第1項第3款、
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雖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狀,表明不服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07號第一審判決,
欲提起上訴,然其所提上開書狀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且上
開書狀未經上訴人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於法不合。茲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