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訴字第80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07號
上 訴 人 陳秋文
法定代理人 蔡惠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
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6萬5,09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
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