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訴字第94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942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簡子晏
被 告 天韻娛樂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67,90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6,17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天韻娛樂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天韻公司)邀同
被告李柏瑋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9年5月8日向原告借款
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借款期間自109年5月8日起至112
年5月8日止,嗣展期至114年5月8日,並約定自借款日起至1
10年3月27日止,依年利率1%浮動計息,如中央銀行調整轉
融通方案內容影響貸放利率者,貸放利率隨同調整;並自11
0年3月28日起改按NTD郵儲二年機動加1.255%機動計算利息(
現為2.475%),並以每1個月為1期,於每月8日平均攤還本息
,若未依約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除應按
上開約定付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
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被告天韻公
司自111年5月8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尚積欠567,90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被告李
柏瑋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對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
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
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請求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不爭執,但因
受疫情影響導致公司沒有收入,而無法償還,且尚有其他貸
款待清償,希望可以讓被告分期還款等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
增補約定書、展期約定書、保證書、授信約定書、放款戶資
料一覽表查詢、歷史利率查詢、主張加速到期催告函及中華
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核屬相符,且為被告所不
爭執,自堪信為真實。被告雖辯稱其因疫情無力償還,且尚
有其他貸款待償,希望可以分期還款等語,惟被告因故無力
償還,僅為債務人履行能力問題,並非其得分期或緩期清償
之法定原因,不影響其依約應負之清償責任,被告亦未就本
件提出具體可行之分期償還方案,本院難逕依其請求許其為
分期給付之判決。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
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6,170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爰確定如主文
第2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