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528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285號
債 權 人 廣航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泰
債 務 人 李芳賓



朱家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萬貳仟參佰捌拾玖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狀及民事補正
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