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69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690號
債 權 人 孫振文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柯佑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次按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經裁判者,除法律別有
規定外,當事人不得就該法律關係,更行起訴,此觀同法第
400條第1項亦明。
二、經查,債權人與債務人柯佑緯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經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38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
度上易字第1149號判決確定在案,債權人即得據上開確定判
決聲請強制執行,債權人就同一事件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