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司執字第2033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2033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郭芮彤
債 務 人 廖啓昌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並為強制
執行,惟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於第三人羿富國際電機有限公
司,該第三人址設高雄市○○區○○街00號,非本院轄區,揆諸
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112年度司執字第2033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郭芮彤
債 務 人 廖啓昌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並為強制
執行,惟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於第三人羿富國際電機有限公
司,該第三人址設高雄市○○區○○街00號,非本院轄區,揆諸
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