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司執字第5218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5218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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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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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陳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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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調查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對潮州新生路
郵區存款債權之強制執行,經查無勞保投保資料,此有債務
人勞保投保查詢資料引卷可參;又依其聲請狀所載,本件應
執行行為地在屏東縣。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屏東地方
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