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司執字第5245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524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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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詹明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雅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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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就相對人對於第三人協治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然上開第三人設於屏東縣○○鄉○○
村○○路0○0號乙情,有聲請人之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附卷可
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