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71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719號
聲 請 人 陳正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志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經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原本。
二、提出票號WG0000000號之本票原本及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