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3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7號
抗 告 人 江信成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周家弘間因112年度司票字第37號本票裁定事
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
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