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472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4727號
聲 請 人 何政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明久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相對人究為楊「明」久,抑或為楊「昀」久(聲請狀相
對人所載與本票發票人不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