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664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664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書狀,應載明
聲請人之姓名、性別、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
住、居所。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次
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甚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