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664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6649號
聲 請 人 鄭文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耀弘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表明系爭本票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應載明年、月、日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