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679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6798號
聲 請 人 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巴美燕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巴美燕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表明系爭本票提示日為何(應載明提示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