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696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6963號
聲 請 人 薛明仁
上開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李國銘准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如經
法院定期命繳納而未繳,即應予駁回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
條、第32條第1項可供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之標的金額共為新台幣(下同)
170,000元,應徵程序費用1,000元,聲請人未預納,經本院
於民國112 年6 月27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該
裁定於112 年7 月5 日寄存於聲請人住所,依民事訴訟法第
138 條第2 項規定,經10日生送達之效力,乃迄今未補繳,
此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各1 紙在卷可稽,
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