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787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7877號
聲 請 人 徐修雯
相 對 人 孫雍昇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
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均未獲
付款,為此提出本票6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
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到期日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001 111年12月9日 350,000元 未載 111年12月9日 696329 002 111年11月1日 200,000元 112年1月30日 112年1月30日 288144 003 112年2月6日 200,000元 112年4月15日 112年4月15日 830018 004 112年1月30日 300,000元 112年4月30日 112年4月30日 859029 005 112年6月1日 233,000元 112年7月5日 112年7月5日 0000000 006 111年11月1日 500,000元 未載 111年11月1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