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2年度抗字第8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86號
抗 告 人 陳麒文
相 對 人 傅景明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本院鳳山簡易庭於民國11
2年3月24日所為112年度司票字第249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係因向相對人借款而簽發系爭本票(
詳如後述),然相對人並未將借款交付予抗告人等語。
二、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
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
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
,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
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
最高法院57年台抗字第76號民事裁定可資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執有抗告人如附表(即原裁定附表一)所示之
本票(下稱系爭本票),詎相對人屆期提示系爭本票未獲付
款乙節,業據相對人提出系爭本票(司票字卷第15至17頁)
為證,原審就此部分准予強制執行(至原審駁回相對人其餘
聲請即原裁定附表二部分未據當事人提起抗告而確定,茲不
贅述),於法並無不合。至抗告人主張相對人並未將借款交
付予抗告人等語,係就票據債務是否存在等實體上法律關係
所為之爭執,揆諸前揭裁定意旨,並非抗告法院所得審究,
而應另循相關訴訟程序以資救濟。從而,抗告意旨請求廢棄
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
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
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鄭靜筠
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再為抗告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4項
之規定再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001 109年2月25日 3,000,000元 109年5月14日 原裁定送達翌日 No592491 002 109年7月16日 4,000,000元 109年12月1日 原裁定送達翌日 No468445 003 109年7月16日 2,000,000元 109年12月1日 原裁定送達翌日 No468446 004 109年7月16日 1,000,000元 109年12月1日 原裁定送達翌日 No468447
112年度抗字第86號
抗 告 人 陳麒文
相 對 人 傅景明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本院鳳山簡易庭於民國11
2年3月24日所為112年度司票字第249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係因向相對人借款而簽發系爭本票(
詳如後述),然相對人並未將借款交付予抗告人等語。
二、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
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
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
,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
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
最高法院57年台抗字第76號民事裁定可資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執有抗告人如附表(即原裁定附表一)所示之
本票(下稱系爭本票),詎相對人屆期提示系爭本票未獲付
款乙節,業據相對人提出系爭本票(司票字卷第15至17頁)
為證,原審就此部分准予強制執行(至原審駁回相對人其餘
聲請即原裁定附表二部分未據當事人提起抗告而確定,茲不
贅述),於法並無不合。至抗告人主張相對人並未將借款交
付予抗告人等語,係就票據債務是否存在等實體上法律關係
所為之爭執,揆諸前揭裁定意旨,並非抗告法院所得審究,
而應另循相關訴訟程序以資救濟。從而,抗告意旨請求廢棄
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
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
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鄭靜筠
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再為抗告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4項
之規定再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001 109年2月25日 3,000,000元 109年5月14日 原裁定送達翌日 No592491 002 109年7月16日 4,000,000元 109年12月1日 原裁定送達翌日 No468445 003 109年7月16日 2,000,000元 109年12月1日 原裁定送達翌日 No468446 004 109年7月16日 1,000,000元 109年12月1日 原裁定送達翌日 No468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