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補字第46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65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國智發支付命令
(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95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9,092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7,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6,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