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補字第78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87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國寶、蘇宣嫚、
何惠紅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3,789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0,0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9,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112年度補字第787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國寶、蘇宣嫚、
何惠紅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3,789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0,0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9,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