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補字第79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99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劉國富、
楊秀蘭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2年度司促字第9617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44,7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
6,9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
費206,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112年度補字第799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劉國富、
楊秀蘭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2年度司促字第9617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44,7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
6,9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
費206,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