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08年度雄簡字第116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168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送達代收人 陳宜萱
被 告 陳麗雲即梁玉年之繼承人



陳明宏即梁玉年之繼承人

陳明志即梁玉年之繼承人

李佳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4日所為
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08年10月4日所為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及事實理由欄
關於「粱玉年」之記載, 應更正為「梁玉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亦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108年度雄簡字第1168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及事實
理由欄關於「粱玉年」之記載,顯係「梁玉年」之誤載,此
由當事人相關資料即可知悉,是本院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
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任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