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0年度雄小字第203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2033號
上 訴 人 陳德兼
即 被 告 現於法務部○○○○○○○○○○○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本
院第一審小額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對於小額訴訟程序之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
補正,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甚
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
國110年12月10日裁定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12月21日送達
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
鳳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單等可參,上訴人之上訴並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