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0年度雄小字第348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348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0至00樓及00號0樓、0樓、0樓之0、0樓、0樓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方珮羚
被 告 劉姿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2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伍仟壹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陸
萬玖仟陸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柒萬伍仟壹佰捌拾捌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110年度雄小字第348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0至00樓及00號0樓、0樓、0樓之0、0樓、0樓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方珮羚
被 告 劉姿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2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伍仟壹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陸
萬玖仟陸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柒萬伍仟壹佰捌拾捌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