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0年度雄小字第351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351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郁婷

被 告 莊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2 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另
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零玖元供擔保後
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