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0年度雄簡字第173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17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孫志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思瑩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1年7月6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998,應徵第2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110年度雄簡字第17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孫志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思瑩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1年7月6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998,應徵第2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