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0年度雄簡字第199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1998號
原 告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王明裕

訴訟代理人 蔡秋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上
午九時四十分,在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