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雄小字第112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1122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張光怡
陳妙貞
被 告 黎靜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萬3,431元,及其中2萬9,9
01元自民國(下同)95年11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
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3萬3,431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111年度雄小字第1122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張光怡
陳妙貞
被 告 黎靜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萬3,431元,及其中2萬9,9
01元自民國(下同)95年11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
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3萬3,431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