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雄小字第114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114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宜靜

林琮祐
被 告 黃程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111年6月27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732元及自民國94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