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雄小字第115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1153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訴訟代理人 黃耀明
被 告 許清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
度北小字第448號裁定移轉管轄前來,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萬9,114元,及其中5萬3,8
54元自民國(下同)96年6月1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
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5萬9,114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