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雄小字第120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1206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王德龍
被 告 林楷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肆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一○年
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
儲金存款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百分之一浮動計息(目前年利率為
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與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111年度雄小字第1206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王德龍
被 告 林楷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肆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一○年
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
儲金存款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百分之一浮動計息(目前年利率為
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與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