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雄小字第122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122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宜靜

林琮祐
陳宥縢
被 告 黃希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
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萬8,162元,及自民國(下
同)94年11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暨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4萬8,162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