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雄小字第125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1259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林彥甫
林復華律師
林柏瑞律師
被 告 尤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陸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111年度雄小字第1259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林彥甫
林復華律師
林柏瑞律師
被 告 尤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陸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