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雄小字第126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126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賴昱名
被 告 吳怡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此觀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
1 年5 月2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新臺幣(下同)500
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5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
詢表各1 份在卷足憑,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 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 記 官 黃振祐
111年度雄小字第126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賴昱名
被 告 吳怡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此觀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
1 年5 月2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新臺幣(下同)500
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5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
詢表各1 份在卷足憑,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 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 記 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