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雄小字第130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1302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伍煇煌
黃挺維
被 告 陳柏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戶籍地於原告起訴前即係在嘉義市,另被告陳報
之高雄市鳳山區之地址,經本院寄送後以「無此人」為由遭
退回,可認被告已不居住於高雄市鳳山區。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而依卷
內資料查無得由本院管轄之事由。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