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雄小字第134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1349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黃郁庭
被 告 福育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靖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萬6,451元,及自民國
(下同)111年2月28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按年息1.42%計
算之利息,另自111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7%
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惟被告如以8萬6,45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111年度雄小字第1349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黃郁庭
被 告 福育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靖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萬6,451元,及自民國
(下同)111年2月28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按年息1.42%計
算之利息,另自111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7%
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惟被告如以8萬6,45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