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雄小字第139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139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林泳宏
白富中
被 告 徐明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
十五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