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雄小字第174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1744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劉家瑜
被 告 何慶榕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捌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一
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一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