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雄小字第178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1784號
原 告 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訴訟代理人 劉姿伶
被 告 張福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
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