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雄小字第180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1800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劉家瑜
被 告 郭怡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5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999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5
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111年度雄小字第1800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劉家瑜
被 告 郭怡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5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999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5
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