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雄小字第193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193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鄭峻杰
被 告 楊仁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參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計
算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附表:
現欠本金 (新臺幣) 利率 (年息) 計息起訖日 (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民國) 93,322元 2.095% 自111年5月30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自111年3月31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按年利率0.2095%計算之違約金。 2.22%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9月30日止,按年利率0.222%計算之違約金。 自111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0.444%計算之違約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111年度雄小字第193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鄭峻杰
被 告 楊仁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參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計
算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附表:
現欠本金 (新臺幣) 利率 (年息) 計息起訖日 (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民國) 93,322元 2.095% 自111年5月30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自111年3月31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按年利率0.2095%計算之違約金。 2.22%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9月30日止,按年利率0.222%計算之違約金。 自111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0.444%計算之違約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