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雄小字第20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201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陳妙貞
被 告 羅玫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2 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伍仟伍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
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
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陸拾貳元供擔保
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