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雄小字第203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203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宥縢
被 告 林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玖拾柒元,及其中自民國九
十二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多連續
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111年度雄小字第203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宥縢
被 告 林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玖拾柒元,及其中自民國九
十二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多連續
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