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雄小字第203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203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盈之

陳宥滕
被 告 謝瑞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多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振祐